就凉亭片区排危改造B、F组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答记者问
随着重庆市合川区凉亭片区排危改造B、F组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全面启动,两组团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也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为帮助广大市民了解凉亭片区排危改造B、F组团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合川区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记 者:前一段时间,合川日报、合川电视台、合川新闻网、合川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就为什么要实施凉亭片区拆迁排危改造工程作了连续报道,广大市民群众也非常拥护这项工作。请问负责人,实施拆迁排危改造后,凉亭片区的土地用途是什么?
负责人:拆迁后的土地用作储备,主要是修建一条宽度为12米的明渠,同时打造合川北城商圈,实施“美丽合川”战略。
记 者:凉亭片区拆迁排危改造工程属什么性质?
负责人:凉亭片区拆迁排危改造工程属政府投资的排危整治、土地储备项目,属政府拆迁性质。
记 者:该拆迁项目的业主单位是谁?
负责人:凉亭片区拆迁排危改造工程的业主是区人民政府下属的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记 者:B组团和F组团的拆迁排危改造的范围包括哪些?
负责人:此次B组团的拆迁排危范围是:洛阳溪街、洛阳门街、构树湾街、双牌坊街和营盘街及规划拆迁红线范围(附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图)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F组团的拆迁排危范围是: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交通街473号、交通街235号罐头公司、交通街237号蟠龙湖公园、交通街471号老干局车库及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记 者:B、F组团拆迁现场办公地点在哪里?现场上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B组团的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有两处,一处位于营盘街64号,原老国土局家属院内,联系电话为13627649708、15922938558,另一处现场办公地点位于洛阳溪街123号,原凉亭卫生院门诊部,联系电话为42825569。F组团的现场办公地点只有一处,位于交通街473号旁边的老干局门口,联系电话为15922938228。两个组团的现场上班时间均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点,下午2:00至7:00点,必要时中午可以不休息,晚上也可适当延长办公时间。同时,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节假日不休息。
记 者:B、F组团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有哪些?
负责人:B、F组团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是指上述两个组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与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记 者:目前,B、F组团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过了哪些环节?
负责人:到目前为止,B、F组团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已经过“调查摸底、选定评估机构、实施拆迁评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等7个环节。
记 者:B、F组团采用的什么补偿安置方式?
负责人:因该项目系排危整治、土地整治储备项目,本片区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记 者:B、F组团的搬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B、F组团的搬迁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09年7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即2009年8月31日前)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记 者: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哪些要件?
负责人: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提供以下要件:1.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设施认定单(或公房租赁证);2.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3.附属设施注销证明(包括费用结清依据);4.需要委托办理的,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5.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6.房屋产权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继承法律文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等合法证明。如继承为多人的,由其公证委托其中一个继承人办理;7.属非住宅房屋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相关手续;8.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手续或资料。
记 者:如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负责人: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持相关要件到拆迁现场办公室签订《合川区凉亭片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房屋腾空交拆迁人拆除。
记 者:先签协议与后签协议有什么区别?
负责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签协议搬迁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提前搬迁奖励费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记 者:拆迁时原有独立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负责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将原有独立的水电等附属设施证件等资料交拆迁人一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记 者:如何认定非住宅性质房屋?
负责人: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未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记 者: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负责人: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评或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持重新评估的报告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记 者: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事宜达不成协议的怎么办?
负责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被拆迁人不执行裁决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记 者:在危旧房拆迁过程中,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处置?
负责人:对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 者:《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
负责人:《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记 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概念?
负责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记 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本组团采用什么安置方式?
负责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货币补偿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等两种方式。因本组团拆迁后用于土地储备,故在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时原则上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记 者: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需具备哪些条件?
负责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三是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记 者: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如何确定?
负责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记 者: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负责人:《重庆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记 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负责人:《重庆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于执行。”
(记者 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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