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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亭片区排危改造F组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合川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1日 点击数: 【字体:
     

      为了排除合川区合办处凉亭排危F组团安全隐患,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加快合川区旧城改造步伐,确保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拆迁工程的性质和本组团实际情况,制订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  拆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交通街473号、交通街235号罐头公司、交通街237号蟠龙湖公园、交通街471号老干局车库及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凡坐落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单位。

      (三)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永久性房屋必须具有房屋来源依据。新建、改建的房屋须有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按规定缴清了所有费用,并发给了建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本组团拆迁工程由重庆天顺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代办拆迁,其工作人员佩戴《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证》上岗,号码为20091434、20091435、20091437、20091438、20091439、20091440、20091441、20091442、20091445、20091446、20091448、20091450、20091451、20091452、20091453、20091454、20091455、20091456、20091457、20091459号。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四条  拆迁安置的原则

      (一)因本组团属排危工程,拆迁后用作土地整治储备,故本组团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二)以权属记载认定土地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的原则。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拆迁的公正性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提前搬迁给予奖励的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五条  搬迁期限

      本组团的搬迁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经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本组团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住宅每平方米2813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3275元;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2316元。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本组团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

      住宅:砖混结构属2004年及以后建成的2743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属80年代建成的2419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属70年代及以前建成的2475元/平方米。

      办公用房:

      属1993年有以前建成的每平方米2931元。

      其他非住宅:

      属砖混结构80年代及以前建成的2015元/平方米;

      属砖木结构80年代及以前建成的1922元/平方米。

      被拆迁人对自行选择、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持重新评估的报告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第七条  本组团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对应年限的拆迁评估补偿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

      (二)拆迁补偿

      1. 搬迁补助费
        住宅:500元/户.次,货币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属商业、办公、业务用房的2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30元/平方米.次,货币安置发一次。

      2. 提前搬迁奖励费
        住宅:50元/户.天,共61天。在搬迁期限内前15天搬迁的,按61天支付提前搬迁奖励费。
        非住宅:经营性门市10元/平方米.天,其它非住宅5元/平方米.天,共61天。在搬迁期限内前15天搬迁的,按61天支付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八条 本组团拆迁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

      凡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15天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45平方米保障面积。即以私有产权户为单位,被拆迁住宅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他处确无住房,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按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二)单位集资房、优惠售房未计入产权部分重新测绘。对单位集资房未计入产权的部分面积,可由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据实测绘后,分摊到每户计入产权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单位优惠售房时单位未出售给职工的部分面积,按每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出售给职工后进行补偿安置。

      (三)无证房屋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1998年8月31日前未办理产权证,手续基本齐备且成套的无证房屋,按现行标准补清税费后,按有证房屋补偿,属其它无证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标准为:由拆迁人给予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7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的货币补偿。

      (四)综合配套政策

      1.实行货币安置在异地购房的被拆迁人子女可选择在原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入学,也可在迁入地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2.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被拆迁人,需在异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免费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给予优先办理。

      3.对税务原达起征点的被拆迁人,拆迁后在异地经营收入不达起征点的,不予征税;对需办理停业、歇业及变更登记的优先办理。

      4.被拆迁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区社保局公共业务窗口申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向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5.劳动保障部门优先为被拆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实现自主创业的被拆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6.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合同的被拆迁人,可享受限价购房优惠政策。

      7.对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拆迁人,经当事人申请,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8.对于参加二手房、商品房交易暨房屋租赁会的单位和个人,享受重庆市房交会相关优惠政策。

      9. 对拆迁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在规定时限搬迁的,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享受原低保标准,12个月后,按现行低保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其他相关问题处理

      (一)拆迁单位产权的住房,拆迁人对产权单位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由产权人负责补偿安置。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腾空点交房屋的,按实际交房时间计算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未签订拆迁协议,并执行强制拆迁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而执行强制搬迁的,取消提前搬迁奖励费及相关优惠政策。

      (四)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评估公司评估后进行补偿。

      (六)拆除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按照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符合条件的原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七)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

      (九)附属设施的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原有附属设施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给予补偿(凭费用结算清单)。补偿标准分别是:独立水表每表930元、分水表每表300元;独立电表每表600元、分电表每表300元;天然气每户3000元;电话每户158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

      第十条 本组团拆迁办理程序

      (一)被拆迁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缴费手续到拆迁现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原房后,到拆迁现场与拆迁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

      (三)被拆迁人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

      若被拆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办公地点:合川区合办处交通街473号旁(老干局门口)。

      办公时间: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2:00时至7:00时。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节假日不休息。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一)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二)在区国土房管局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房屋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二条  对阻碍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一经批准,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违者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后三个月内将房屋拆迁资料整理存档,报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编审:刘洪      编辑:刘宗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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