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亭片区排危改造B组团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凉亭排危B组团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经审查批准,已发给拆许字(2009)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凡在重庆市合川区洛阳溪街89号至189号(单号含附号),洛阳溪街90号至116号(双号含附号),洛阳门1号至73号(单号含附号),双牌坊68号至152号(双号含附号),营盘街56号至150号(双号含附号),构树湾街所有单双号及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凡在上述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三、拆迁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重庆瑞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评估,评估结果详见该片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持重新评估的报告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四、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被拆迁人在此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奖励。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拆迁安置对象: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六、此次房屋拆迁工程由重庆天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重庆亚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人员佩戴《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证》上岗,天顺公司工作人员号码分别为:20091434、20091435、20091437、20091438、20091439、20091440、20091441、20091442、20091445、20091446、20091448、20091450、20091451、20091452、20091453、20091454、20091455、20091456、20091457、20091459号;亚兴公司工作人员工作证号码分别为:20091608、20091609、20091610、20091611、20091612、20091613、20091614、20091615、20091616、20091617、2009119、2009120、2009121、2009122、2009123、2009124、2009125、2009126、2009127、2009128、2009129、2009130、2009131号。
现场办公地点:天顺公司在合川区合办处营盘街46号(国土局家属院内),合川区合阳办亚兴公司在洛阳溪街123号(原凉亭卫生院门诊部)。
拆迁当事人对未佩证人员,有权拒绝洽谈任何拆迁事宜,对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反拆迁法规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区国土房管局举报。
举报电话:42751059
地址: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拆迁物业科。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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