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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文峰塔片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合川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为了完善合川区南办处文峰塔片区城市配套功能,加快合川区旧城改造建设步伐,确保南办处文峰塔片区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拆迁工程的性质和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  拆迁范围及对象

      凡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巷1至9号(单号含附号)、17至55号(单号含附号)、67至79号(单号)、92至118号(双号含附号)、124号、128号(含附号),大柴市巷17号(含附号)、33至53号(单号含附号),白塔街115至131号(单号含附号),什字街152号、159号、168至176号(双号含附号)、192至196号(双号含附号),青龙巷10至13号(单、双号含附号)、16至29号(单双号含附号)、31号、33号、35号,37至41号(单双号含附号),47至79号(单号含附号),50至64号(双号含附号),新正街19至45号(单、双号含附号)、163号,赵家街76号(含附号),太平街17号、25号、33号(含附号)、39至43号(单号含附号)、42号(23幢、25幢)及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凡坐落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单位。
        (三)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永久性房屋必须具有房屋来源依据。新建、改建的房屋须有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按规定缴清了所有费用,并发给了建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本片区拆迁工程由重庆会江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代办拆迁,其工作人员佩戴《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证》,号码为20091323、20091325、20091326、20091327、20091330、20091331、20091332、20091334、20091335、20091336、20091338、20091341、20091342、2009685、2009686、2009687号。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四条  拆迁安置的原则
        (一)由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原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二)“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对拆迁安置房实行公开房源和房号,由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优先选择安置房。
        (三)以权属记载认定土地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的原则。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拆迁的公正性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提前搬迁给予奖励的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五条  搬迁期限
        本片区的搬迁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09年6月13日起至2009年8月12日止。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和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经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本片区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住宅2430元/平方米;什字街、太平街商业经营性用房3210元/平方米,书院巷商业经营性用房2900元/平方米,白塔街平街层经营性用房2800元/平方米,白塔街二层经营性用房2490元/平方米;其它非住宅2450元/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本片区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

      住宅: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296元;属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236元;属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90元;

      商业经营性用房:(一)位于什字街、太平街,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050元;属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921元;属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825元。(二)位于书院巷,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755元;属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639元;属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552元。(三)位于白塔街平街层,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660元;属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548元;属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464元。(四)位于白塔街二层,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366元;属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266元;属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191元。

      其他非住宅(生产用房及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属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328元;属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242元;属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156元。
        被拆迁人对自行选择、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持重新评估的报告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第七条  本片区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或安置
        1. 本片区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以产权户为单位,属低收入困难家庭且他处无住宅的,经审查公示后,私有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2. 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同类结构的拆迁评估补偿价格计算补偿价值。
        3. 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采取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4. 安置房源: 本片区拆迁还房安置在合川区南办处原中南三、七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旁,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分别供本片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持有租赁权证的公房租赁户选择(附拆迁安置还房图和安置还房交房标准)。
        5. 安置房对应安置还房标准:
        (1)原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对应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住宅房屋壹套;
        (2)原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对应安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住宅房屋壹套;
        (3)原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对应安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住宅房屋壹套。
        安置房超过原房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2050元缴纳超面积房款。
        6.无证房屋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1998年8月31日前未办理产权证,手续基本齐备且成套的无证房屋,按现行标准补清税费后,按有证房屋补偿,属其它无证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标准为:由拆迁人给予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7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4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的货币补偿。
        7.对本片区内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房户及孤残人员(以办事处、居委会核实为准)以及历史原因造成居住在厂区的无房户按照直管公房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搬家费:500元/户.次,货币安置发一次,临时过渡安置发二次。
        2. 住宅提前搬迁奖励费: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为:50元/户.天。
        3. 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 本片区过渡期限为两年。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1-3人户400元/户.月,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100元。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附属设施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电表、水表、闭路电视、电话等附属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在安置房屋时恢复安装,不另收费。新安装的天然气、水表、电表、闭路电视、电话等附属设施,由被拆迁人按国家相关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缴纳。
        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原有附属设施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给予补偿(凭费用结算清单)。补偿标准分别是:独立水表每表930元、分水表每表300元;独立电表每表600元、分电表每表300元;天然气独立户每户3000元;电话每户158元;闭路电视每户680元。

      第八条  本片区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片区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同类结构的拆迁评估补偿价格计算补偿价值。
        (二)搬迁补助费: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自行搬迁的,拆迁人应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为生产用房27元每平方米每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16元每平方米每次。
        (三)提前搬迁奖励费:非住宅使用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两个月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支付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为非住宅5元每平方米每日。

      第九条  其他相关问题处理
        (一)拆迁单位产权的住房,拆迁人对产权单位进行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由产权人负责补偿安置。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腾空点交房屋的,按实际交房时间计算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未签订拆迁协议,并执行强制拆迁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而执行强制搬迁的,取消所有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评估公司评估后进行补偿。
        (六)拆除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关系或继续租赁两种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符合条件的原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七)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
        (九)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十条  本片区拆迁办理程序
        (一)被拆迁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缴费手续到拆迁现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原房后,到拆迁现场与拆迁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
        (三)被拆迁人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
        若被拆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办公地点: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62号附9至11号
        办公时间: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2:00至7:00。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节假日不休息。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一)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二)在拆迁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房屋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二条  对阻碍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一经批准,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对安置还房标准及还房时间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违者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后三个月内将房屋拆迁资料整理存档,报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编审:刘洪      编辑:刘宗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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